第①楼 明博远洋 - 回答 2021-05-02 21:34:21 《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执行,按照市国土房管局《关于学习宣传贯彻<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渝国土房管发[2011]19号)规定,在2011年3月1日(不含)以前,已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,购房人可按照原标准购房款2%-3%的比例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;若未在2011年3月1日(不含)以前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,购房人需按照现行规定电梯房80元/┫、非电梯房50元/┫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。若您对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不明确,可到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解。特此回复 重庆市南岸区 房管局
第①楼 明博远洋 - 回答
《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执行,按照市国土房管局《关于学习宣传贯彻<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渝国土房管发[2011]19号)规定,在2011年3月1日(不含)以前,已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,购房人可按照原标准购房款2%-3%的比例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;若未在2011年3月1日(不含)以前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,购房人需按照现行规定电梯房80元/┫、非电梯房50元/┫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。若您对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不明确,可到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解。特此回复 重庆市南岸区 房管局
第②楼 股票超短选手 - 回答
肯定是按当下标准缴纳,因为物价今非昔比,且建筑维修是用于将来支出……!祝你好运!
第③楼 守挫 - 回答
个人认为应该按2007年的政策规定标准交。